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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口市残疾人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符合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持有本市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证件,是残疾人享受优惠政策的凭证。残疾人办理残疾人证免收工本费,减免医学鉴定费等费用。

            第四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发展残疾人事业提供捐助和服务。

            第五条 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逐步实现0-6 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免费得到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基本型辅助器具配置给予补贴。

            第六条 逐步实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常规免费服药和病情不稳定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救助补贴全覆盖。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参保残疾人及精神障碍患者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第七条 各级各类学校在招生、教育教学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学生,教育部门应当制定完善残疾考生的招生与考试辅助办法,保障残疾人接受免费教育和普通教育的权利。

            第八条 将特殊教育学校公用经费单列,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达到每年6000 元,随班就读、特教班和送教上门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生均公用经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特殊教育学校学生数不足100 人的按100 人核定公用经费。

            第九条 建立残疾人教育专项补贴制度,学前教育阶段残疾儿童给予每学年3000 元的资助,对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学生给予每学年750 元的资助,对高中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学生给予每学年3000 元的资助。

            奖励残疾人大学生和纳入低保的残疾人家庭子女及未纳入低保的重度残疾人子女大学生,实行入学或毕业一次性奖励。奖励具体标准:博士生4000 元,硕士生3000 元,本科生2500 元,专科生2000 元。获得有关部门同类救助补贴的不再重复奖励。

            第十条对招用就业困难残疾职工的企业,按规定给予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为残疾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法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及就业需求的残疾人,免费享受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的培训服务以及初级职业技能鉴定评估服务。残疾人自主参加的职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培训不重复享受补助。

            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为残疾人服务的公益性岗位,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按不低于5%的比例优先安排适合工作的残疾人就业,用工单位要按规定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保障公益性岗位残疾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通过设立残疾人公益性岗位和政府购买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基层残疾人专职委员队伍建设,优化残疾人专职委员队伍结构,提高工资待遇,充分发挥其作用。

            第十二条 在国际性、全国性、全省性等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残疾人,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政府按每人每年100 元的缴费标准为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代缴养老保险费。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财政全额补助,城乡非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财政补助50%。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度残疾人不设起付线。

            第十四条 凡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应当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单独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五条 全面落实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所需资金按当年市区两级税收收入分享比例分担。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逐步实行集中托养服务、居家托养服务或者日间生活照料服务,符合居家托养条件的一级残疾人资助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1800 元,二级残疾人资助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1200 元,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资助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0元。积极推进已建成设施的无障碍改造,对残疾人家居环境无障碍改造给予补贴。

            第十六条 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在本市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中可优先安排保障。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在分配安置楼层上给予优先照顾。对符合本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对象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应当做到应保尽保;对取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残疾人家庭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其房屋租金标准按本市相关的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对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户申请危房改造,符合条件的,应当确定为补助对象,安排改造,补助资金根据当年海口市农村危房改造分类补助标准上限执行。农村危房改造管理部门对确定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对象,应当优先安排。

            第十八条 贫困残疾人家庭生活用水、气、通信等费用,比照低保对象执行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残疾人凭特殊群体卡等证件,免费搭乘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并可以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第二十条 残疾人参加区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文艺体育活动,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在集训、演出、比赛期间,原有的工资保障等待遇不变,对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组织单位给予适当补贴。对在国际、国内和省市等重大体育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残疾人运动员给予奖励,并在上学、就业、社会保险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一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或优惠进入收费的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文化活动中心、体育健身场所和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盲人、双下肢残疾人、智力残疾人的一名陪护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以上场所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缆车、游园车等交通工具,鼓励对残疾人减半收费或者免收费用。

            第二十二条 电视台应当在电视节目中加配字幕,开办手语节目。市级公共图书馆建立盲人图书室,提供有声读物和盲文版书籍。

            第二十三条 公共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信息无障碍建设,提供必要的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重度残疾人是指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民政等有关部门会同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及残疾人特殊困难的变化情况,对本办法规定的补助标准及时予以调整。本办法相关补助政策与原有文件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期间如遇相关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满,进行评估修订。2000 年10月22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海口市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海府〔2000〕83 号)同时废止。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秘机要处 2017 年5 月26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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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海口网] [作者:] [编辑:胡恺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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